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英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2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