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5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被告
-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邱慶鐘
- 被告
- 王世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在新北市新店區、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基隆市(以上有被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示資料查詢及被告邱慶鐘、王世慧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約定契約履行地(即原告銀行營業部;詳本院卷第37至40頁)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