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邱慶鐘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王世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邱慶鐘 被 告 王世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在新北市新店區、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基隆市(以上有被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示資料查詢及被告邱慶鐘、王世慧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約定契 約履行地(即原告銀行營業部;詳本院卷第37至40頁)在台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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