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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9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陳偉毅
被告
邱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7,232元,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所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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