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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逸儒

上 訴 人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開榮
被 上訴人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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