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彭家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倫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