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上訴人
即被告
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彭家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倫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