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忠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玄泰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朱汰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玄泰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朱汰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