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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趙伯雄

上訴人
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玄泰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朱汰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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