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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容妤

原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容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區育銓律師
被告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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