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3號
追加 原告 陳逸翔
- 訴訟代理人
- 余韋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尊翔律師
- 被告
- 富玉珠寶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鈺雯
- 被告
- 陳佩華
追加 被告 陳姿汶
賴冠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追加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以民事追加起訴狀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追加原告13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經扣除追加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追加原告尚應補繳1萬3,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