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 原告
- 常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欽
- 被告
-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
- 代理人
- 盧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