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陳幽蘭
- 法定代理人張茂榮
- 上訴人邑晟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林子民即艾薇商行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邑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榮 被 上訴人 林子民即艾薇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2,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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