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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廖亭羽
被告
恩宥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怡瑋
被告
羅希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於有限公司亦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恩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恩宥公司)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經公司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被告陳怡瑋為清算人,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新北市政府備查函影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經被告恩宥公司股東決議選任之被告陳怡瑋為公司清算人,並有代表該公司為訴訟上一切行為之權,是原告列被告陳怡瑋為被告恩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3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恩宥公司邀同被告陳怡瑋及羅希亞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12月8日與原告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2年12月9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第4條第3項),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2年12月9日止,依上開利率指標加1%機動計息(第5條第1項第1款),另約定自撥貸日起算6個月,依前款約定之利率調降1.845%計息,期間屆滿後回復依前款約定之利率計息(第5條第1項第2款),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第7條),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於111年7月18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變更本金(含寬限期)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2年12月9日止[寬限期自111年8月起至112年7月止(即112年8月9日為寬限期滿之日起首次還本日]。又於112年7月12日與原告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變更借款期間為自109年12月9日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並新增寬限期(自112年8月起至民國113年7月止),寬限期内按月繳息,本金屆期清償。詎料,被告恩宥公司借得前項款項後,僅按約繳款至112年10月8日後未再繳款,迭經催告,迄未履行,按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將其於原告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尚欠原告1,611,108元及應計付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

㈡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11,1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3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授信约定書影本1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2份、撥還款明細查詢單、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影本各1份為證,且被告等3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611,1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借款本金(即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 1,611,108元 自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5.82%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113年5月9日止 自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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