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2號
- 上訴人
- 澤予特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照鈞
- 被上訴人
- 昱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計算式:230萬元+180萬元=4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