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6號
- 原告
- 郭錦鳳
- 被告
- 銓錦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許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均在臺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