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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6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郭錦鳳
被告
銓錦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許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均在臺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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