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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彭邱秀榮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廖蔚庭律師
被告
陳日鴻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4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113年9月20日前具狀說明被告委由盧怡青於107年2月5日及同年月7日各以現金新臺幣(下同)738,000元、800,000元存入吉隆旅行社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戶時註記「團費」之原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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