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廖亭羽
- 被告
- 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朝閔
- 被告
- 潘瑞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原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2萬2,88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日』止」,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2萬2,88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