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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容妤

原告
誠林國際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禎庭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青凰
被告
鄭慧君
被告
蕭惟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鈴毓律師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表示調解有望請求安排調解等語,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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