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楨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歐雪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113年4月17日民事起訴狀陳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見本院卷第27頁),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歐雪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113年4月17日民事起訴狀陳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見本院卷第27頁),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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