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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哲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知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第一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465萬2,656元及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即命上訴人為給付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465萬2,6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701元,然迄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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