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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連士綱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
被 告
陳鄭麗卿
陳佳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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