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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告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建勳」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建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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