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 原告
-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興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 被告
-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智宇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4年6月16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