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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交付信託財產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4年6月16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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