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 原告
- 宋依妹
- 被告
- 張錦標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9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9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