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 原告
- 宋依妹
- 被告
- 張錦標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9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73號民事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