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婷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吳秉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蘇章宏與被告致承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黃楷翔即建融起重工程行、胡秀濱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另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訴訟參加聲請狀」,就聲請人之名稱「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忠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一併具狀更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