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映如傅紫玲劉婉甄

上訴人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訴人
蕭禾家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945萬4,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萬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