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 上訴人
- 日昶升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美惠
- 上訴人
- 蕭禾家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6,945萬4,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萬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