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傑銘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濟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萬1,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