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張智超
- 法定代理人吳傑銘、羅濟富
- 原告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萬1,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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