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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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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舒兆年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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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魏趨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臺北市北投區,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八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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