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8號
- 原告
- 蕭杏
- 被告
- 李彥興 住○○市○○區○○街00巷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李彥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