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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林文賢
原告
林祖富
原告
林亞臻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告
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晃銘
訴訟代理人
張揚竣
訴訟代理人
程淑寬
訴訟代理人
邱莉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複代理人
鄭育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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