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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吳樹林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告
袁愛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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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詠証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徐履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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