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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睿鍀水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桓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瑜繁律師
被告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亭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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