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至正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簡金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鋕昇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林口分行 112年2月20日 19,530元 AL242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