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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高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D-119841-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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