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沈頌恩(即沈益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業於112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0000000-0 1 1000 002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0000000-0 1 1000 003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0000000-0 1 1000 004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0000000-0 1 1000 005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1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