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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代理人
林麗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2年12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均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重陽分行 111年10月12日 80,000元 M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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