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三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冠群
- 代理人
- 戴誌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載帶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文進) 台灣土地銀行新莊分行 113年1月5日 141,12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