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陳翠琪
- 當事人蔡嘉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蔡嘉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劉冠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大番薯全球有 限公司許漢琪 元大銀行 土城分行 112年11月25日 10萬4,000元 AH0000000 2 大番薯全球有 限公司許漢琪 元大銀行 土城分行 112年12月25日 10萬4,000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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