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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劉明潔

聲請人
石佩民即生達屠宰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本農產有限公司林宜樺 上海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10月31日 800,000元 FA0000000 002 三本農產有限公司林宜樺 上海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10月31日 500,000元 FA0000000 003 三本農產有限公司林宜樺 上海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10月31日 500,000元 FA0000000 004 三本農產有限公司林宜樺 上海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10月31日 200,000元 FA0000000 005 三本農產有限公司林宜樺 上海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10月31日 200,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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