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李昭融
- 當事人連黃碧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連黃碧雲 代 理 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3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002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4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003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5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004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6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005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商業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7月26日 8,000元 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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