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晉合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駿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駿勝營造有限公司 林得貴 第一銀行重陽分行 113年2月7日 359,477元 R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