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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張文彥即泰鑫金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  黃介生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113年2月3日 46,000元 QN0000000  002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  黃介生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113年3月26日 450,000元 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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