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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趙伯雄

聲請人
鴻霖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菲
代理人
奚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 111年5月9日 4萬3,000元 A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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