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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胡修辰

聲請人
楊陳綢
代理人
郭柏鴻律師

李牧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慕渴股份有限公司 107-NY-0000000 4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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