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謝依庭
- 當事人吳友宏、宋鈺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吳友宏 代 理 人 宋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邱雅珍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15 1 20,000 002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3 1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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