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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惠閔

聲請人
李子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709-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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