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0號
- 聲請人
- 李子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709-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