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655號
- 聲請人
- 澄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福輝
- 訴訟代理人
- 謝慧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票面金額欄關於「123,150元」記載,應更正為「123,15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