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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得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霖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3年8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11月9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都分行 詹勲欽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都分行 112年10月18日 28,728元 AK300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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