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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毛崑山

聲請人
王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15067-3  1000  002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139-6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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