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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惠閔

聲請人
典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方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康可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和中和分行 113年7月10日 451,598元 FA52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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