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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鄧雅心

聲 請 人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訴訟代理人
李雅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13年2月25日 6,120元 HA0002718  2 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 113年2月25日 59,100元 HA000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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